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
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全市境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三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垃圾不仅破坏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浪费资源,而且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止露天禁烧秸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县(市)区、乡(镇)、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监管、源头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禁烧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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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禁止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年11月2日
原标题:《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齐齐哈尔市最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