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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律师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发布通报,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报的《法律援助案》给予通报表扬,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案例《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某高空抛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成功入选司法部“中国法网”案例库。此案例库作为司法部年全面改革力推项目,发布的案例指导全国,极具权威性。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这篇入选案例
年1月5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家五楼喝酒,为图方便,先后将三个空酒瓶从阳台扔下,其中两个落在楼南侧的草坪上,另一个砸在了停在楼下的被害人的轿车天窗上,将天窗砸碎,后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三千余元。案发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南浦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出警,初步调查后,传唤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到案。曾某某对其从五楼家中向楼下扔酒瓶的事实如实供认。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曾某某刑事拘留。年1月15日,经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生效实施,铁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铁锋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铁锋区法院函告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援助律师,以确保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院的通知辩护函后迅速响应,当日即指派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马宪君律师担任被告人曾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因通知、指派和开庭时间距离较近,马律师作为此案的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迅速了解案情。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准确,指控的事实与证据相符,因此重点围绕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进行罪轻辩护。被告人高空抛物的事实存在,其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被告人的亲属代其向财物受损的被害人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在此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其犯罪源于法律意识淡薄,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结合以上辩护观点,马律师形成了辩护意见。
庭审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某某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维护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权利,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争取了从轻处罚。
年3月26日,齐齐哈尔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铁锋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高空抛物,是极易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该类行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巨大的。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这对于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来源:铁锋政法编辑:郭丽颖主编:雷 蕾猜你喜欢李玉刚在省委政法委专题会议上强调:推进我省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纵深开展哈尔滨市公安局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誓师大会您的分享、点赞、在看我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