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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已就如何撤销司法拍卖的相关问题做过系统梳理,并在执行红宝书(《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第十一章做了详细阐述。同时,我们在处理相关实务案件时,发现仍有一些实务问题需要花时间仔细研究和分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其中如何确认执行法院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并根据执行法院在执行拍卖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起撤销拍卖的申请。本文就该问题分析梳理如下: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该拍卖行为违法,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情介绍
一、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一中民初字第号判决,作出()一中执字第号委托拍卖函,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评估价值:.3万元)进行公开拍卖,同力公司、怀思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委托拍卖函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项存在瑕疵内容为空。
二、年4月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4月2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竞买须知中第五条对竞买人资格的要求项下为“暂无特殊要求”。新元有限责任公司以万元的竞价购得该投资及收益,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年5月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第号执行裁定: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新元公司所有,相关手续自行办理。
四、被执行人同力公司就拍卖程序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新元公司不具备购买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投资权益的主体资格,且拍卖公告中未公告竞买人须具备特殊主体资格事项,故请求撤销拍卖。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第号执行拍卖裁定。
五、新元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作出()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复议申请。新元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作出()最高法执监53号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问题。
司法拍卖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告,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的委托拍卖函中对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项存在瑕疵内容为空。年4月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详细信息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阅。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本案拍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该拍卖行为违法,应予纠正。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就如何确认执行法院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问题予以注意,以判断应否提起撤销拍卖的申请。结合最高院及高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